(2015)南民初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家法与被告傅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法,傅梓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412号原告陈家法,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傅梓平,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法与被告傅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家法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卢小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