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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三终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陕西筋骨堂药业有限公司与于胜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筋骨堂药业有限公司,于胜骞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三终字第0000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筋骨堂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委托代理人:代宝荣,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风娇,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于胜骞。委托代理人:雷西萍,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志伟,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筋骨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筋骨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胜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筋骨堂公司委托代理人代宝荣、刘凤娇,于胜骞以及其委托代理人雷西萍、袁志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胜骞以双方就本案已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筋骨堂公司表示同意其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于胜骞申请撤回起诉,筋骨堂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胜骞撤回起诉;二、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21084元(于胜骞预交),于胜骞负担17059元,筋骨堂公司负担40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筋骨堂公司预交),减半收取4025元,由筋骨堂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小敏审 判 员  张润民代理审判员  罗亚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唐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