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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浚县天骄贸易商行与高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浚县天骄贸易商行,高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浚县天骄贸易商行。被执行人高振军。申请执行人浚县天骄贸易商��与被执行人高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因约定的履行期限未届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仍不执行,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李恕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迎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