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山七支行诉被告李健、谢兴院、刘冬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山七支行,李健,谢兴院,刘冬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275号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山七支行。负责人:古绪平,行长。被告:李健。被告:谢兴院。被告:刘冬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山七支行诉被告李健、谢兴院、刘冬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山七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75元,由被告李健负担。审 判 长 靳成贵审 判 员 江 瑞人民陪审员 张成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大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