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二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操隆润、程斌与程斌、操芬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操隆润,程斌,操芬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0198号原告:操隆润,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叶励行,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斌,居民。被告:操芬芬,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操隆润诉被告程斌、操芬芬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操隆润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操隆润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操隆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操隆润负担。审判员 黄皖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叶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