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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胡杏中与钱国宝、徐惠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杏中,钱国宝,徐惠珍,浙江国宝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685号申请执行人:胡杏中。被执行人:钱国宝。被执行人:徐惠珍。被执行人:浙江国宝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国宝。申请执行人胡杏中与被执行人钱国宝、徐惠珍、浙江国宝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38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68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日 红审判员 ��昌林审判员 程 圣 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金 华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