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马美丽等与李锦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美丽,赵欣欣,赵勇勇,李锦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416号原告马美丽,女,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赵欣欣,女,200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马美丽,系原告赵欣欣母亲。原告赵勇勇,男,200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马美丽,系原告赵勇勇母亲。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志宏,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锦权,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培录,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美丽等与被告李锦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美丽等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美丽等撤回对被告李锦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免于收取。(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郑琰丰代理审判员 延 飞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