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初头朗支行与郝占明、刘桂芝、郑秀华、郝荣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初头朗支行,郝占明,刘桂芝,郑秀华,郝荣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190号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初头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负责人庞立民。委托代理人黄平,男,45岁,汉族,银行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郝占明,男,47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刘桂芝,女,53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郑秀华,女,44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郝荣方,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初头朗支行诉被告郝占明、刘桂芝、郑秀华、郝荣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初头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军审 判 员 张晓明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