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祖琳与被执行人张海桃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祖琳,张海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黄祖琳。被执行人张海桃。申请执行人黄祖琳与被执行人张海桃健康权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玉区法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海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苗园分理处帐号:62×××10的存款792元(其中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到本院执行款专户,该款扣除执行费50元外余款申请执行人黄祖琳已领取,对不足部分利息申请执行人黄祖琳自愿放弃,并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玉区法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展审判员 唐国兴审判员 曾桂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苏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