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唐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唐某某,王某,唐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581号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81年10月26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吴明万,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某某,男,生于1986年12月5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王某,女,生于1989年8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唐某,男,生于1978年10月22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王某、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