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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执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邱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197号申请执行人邱芳,教师。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詹海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芳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立付审判员  余晓冬审判员  王元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甘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