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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孙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吉军民与刘亚珍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军民,刘亚珍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孙初字第418号原告吉军民,男,1971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角杯乡吉家营村一组。被告刘亚珍,女,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吉家营村一组。委托代理人王继增,男,1972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角杯乡吴王村三组,系刘亚珍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军民与被告刘亚珍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军民于2015年4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军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永平人民陪审员  XX勤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冯万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