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孙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吉军民与刘亚珍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军民,刘亚珍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孙初字第418号原告吉军民,男,1971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角杯乡吉家营村一组。被告刘亚珍,女,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吉家营村一组。委托代理人王继增,男,1972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角杯乡吴王村三组,系刘亚珍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军民与被告刘亚珍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军民于2015年4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军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永平人民陪审员 XX勤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冯万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