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云辉与邵平、广西平果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辉,邵平,广西平果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523号原告李云辉,农民,江西省丰城市淘沙镇枫树村李家组57号。委托代理人潘云于,平果县马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平,农民。被告广西平果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铝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谢志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辉诉被告邵平、广西平果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云辉以被告已实际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李云辉负担。审判员 马 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珈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