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视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视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35号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88号,组织机构代码70848564-8。法定代表人高云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健峰,男,汉族,系原告员工。被告中山视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中兴大道六坊大厦19-20号前铺,组织机构代码59213432-7。法定代表人杨猛。本院受理的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视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林一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