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谢三友与章美其、吴毛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三友,章美其,吴毛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第00796号原告:谢三友,男,1973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章美其,男,1973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吴毛子,女,1973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三友与被告章美其、吴毛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通知谢三友来本院预交本案诉讼费用,谢三友在法定期间内未予缴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明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 羽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