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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建萍与唐山市远芳食品厂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萍,唐山市远芳食品厂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66号原告:张建萍。被告:唐山市远芳食品厂,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吉祥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满秀荣,该厂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萍诉被告唐山市远芳食品厂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萍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萍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