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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栋雯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朱根祥与上海东光贸易有限公司、陈荣珍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根祥,上海栋雯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陈荣珍,上海东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朱根祥,男,1961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上海栋雯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陈荣珍,女,1955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上海东光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朱根祥、上海栋雯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荣珍、上海东光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2)闵民二(商)初字第17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陈荣珍、上海东光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朱根祥、上海栋雯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款项14万元,于2013年2月底前支付3万元,同年3月至11月每月各支付1万元,2013年12月底前支付2万元;二、被告陈荣珍、上海东光贸易有限公司若逾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偿债义务,则原告朱根祥、上海栋雯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就所欠款项余额可以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三、原告朱根祥、上海栋雯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6元,由被告陈荣珍、上海东光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2013年2月底前支付给原告)。因义务人陈荣珍、上海东光贸易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朱根祥、上海栋雯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依法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两被执行人名下有若干银行账户,但均无存款。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登记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朱根祥、上海栋雯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查实两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若干银行账户,但均无存款。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闵民二(商)初字第17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