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三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赵克琪与雄县旅游文物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克琪,雄县旅游文物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三初字第26号原告赵克琪。被告雄县旅游文物局,住所地保定市雄县河北大街。法定代表人冯志国,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克琪诉被告雄县旅游文物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克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雄县旅游文物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克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克琪撤回对被告雄县旅游文物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克琪负担。审 判 长 房 勤代理审判员 王宝智代理审判员 牛育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