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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执民字第00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关于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全法、田西峰侵害著作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马全法,田西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中执民字第00283-1号申请执行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9号外研出版社大楼南楼。法定代表人蔡剑锋,该公司社长。委托代理人杜凯,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全法,男,1968年10月24日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福宁书店业主,住陕西省西安市外院北门西侧门面房。被执行人田西峰,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福宁书店实际经营人,住陕西省蓝田县玉山镇。关于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全法、田西峰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西民四初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马全法、田西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被执行人马全法立即停止销售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公司专有出版权的《新概念英语》系列盗版图书的侵权行为、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1178元及执行费92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全法、田西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2015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全法、田西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与此同时,被执行人马全法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西民四初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哲审 判 员  王连军代理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程 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