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杨广普与李广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广普,李广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川执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杨广普。被执行人李广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广普与被执行人李广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广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广田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李广田已全部履行该案义务,该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