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新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原告景伟与被告铜川世纪佳园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伟,铜川世纪佳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新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景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燕,陕西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川世纪佳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金谟西路44号。法定代表人侯玉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景伟与被告铜川世纪佳园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伟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景伟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景伟负担。审 判 长 张 梅人民陪审员 张仁全人民陪审员 赵青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婉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