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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邹霈霈与马鞍山市中迪钢业有限公司、朱亚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霈霈,马鞍山市中迪钢业有限公司,朱亚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772号原告:邹霈霈,女,1979年7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激扬,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中迪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朱萌松,该公司总事长。被告:朱亚那,男,1977年9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霈霈诉被告马鞍山市中迪钢业有限公司、朱亚那民借贷纠纷一案中,邹霈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邹霈霈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霈霈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珺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