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4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廖召洪与重庆宝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召洪,重庆宝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4083号原告廖召洪。委托代理人彭新,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宝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军。委托代理人王一杰,重庆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召洪诉被告重庆宝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召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召洪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召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9元,由原告廖召洪承担。审判员 罗 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石光一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