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一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XX则与李延双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则,李延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XX则,男,1966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轶,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延双,男,1972年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新华,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则诉被告李延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则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94元,减半收取11447元,由原告XX则负担。审 判 长 李俊锋代理审判员 徐 敏代理审判员 张 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冯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