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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阴民初字第01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与屈争辉、赵翠玲、郭录锋、刘育言、牛冬玲、董漂玲、王小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屈争辉,赵翠玲,郭录锋,刘育言,牛冬玲,董漂玲,王小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阴民初字第0100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华阴市华岳路中段。代表人王文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洪漳,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屈争辉,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赵翠玲,女,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录锋,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育言,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牛冬玲,女,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漂玲,女,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小锋,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与屈争辉、赵翠玲、郭录锋、刘育言、牛冬玲、董漂���、王小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钢铁审 判 员  冉 强人民陪审员  李书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