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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本县民初字第0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娇与董立辉、董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娇,董立辉,董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本县民初字第01884号原告:王娇,女,1982年3月3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董立辉,男,1975年4月2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原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现下落不明。被告:董立斌,男,1973年3月5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娇诉被告董立辉、董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一百六十元,收取三千九百五十元,由原告王娇负担。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小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