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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宣恩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胡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执字第00015号申请人胡某。被执行人朱某。胡某申请执行朱某离婚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务工,家中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额宣恩民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韬审 判 员  徐扬代理审判员  陈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