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贾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吕风军与王洪义、王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风军,王洪义,王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贾民初字第151号原告吕风军。被告王洪义。被告王洪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凤军与被告王洪义、王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玉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