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初字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凯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张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615号原告王凯,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张愉,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与被告张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培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