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贺琼与刘福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琼,刘福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保字第00092号申请人贺琼,男,1979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申请人刘福义,男,1961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贺川乡。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贺琼与被申请人刘福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贺琼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刘福义的诉前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贺琼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申请人的撤回保全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贺琼撤回对被申请人刘福义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保全费320元,由申请人贺琼负担。审判员 郭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