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民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长利、王武义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长利,王武义,王秀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撤销申请人):李春来,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宋官屯镇席辛庄村。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李长利。委托代理人:张吉伦,德州开发大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王武义,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籍山东省夏津县北城街道办事处中七里屯村***号,现住址不详。原审被申请人:王秀英。上诉人李春来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民初字第2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春来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春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春来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 南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郭依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晨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