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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铁智和与李海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铁智,李海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张铁智,男,1989年8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李海雁,男,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铁智和与被执行人李海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常不在居住地居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同意该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5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