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20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8年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蔡某某,男,1980年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蔡某某户籍所在地、财产所在地在江苏省邳州市,我院于2015年3月9日委托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收到后并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尤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