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0841号原告陈某某,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田成双,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薛某某,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