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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新、张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新,张静,陕西迈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北路33号。法定代表人田涛,理事长。被执行人高新,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站南办高田村一组。被执行人张静,女,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尧头镇董矿居民区。被执行人陕西迈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2号。法定代表人袁峰。本院在执行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0884号执行证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1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