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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森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516号罪犯张森涪,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29日,重庆市长寿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9日作出(2008)渝五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森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未缴纳),责令被告人张森涪与同案犯退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30元(未退赔),被告人张森涪与同案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77,175.99元(判决时被告人亲属已代为赔偿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17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1年8月25日、2014年2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3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森涪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森涪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张森涪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森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及财产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森涪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杜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