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孙洪义与田树刚、于常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义,田树刚,于常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274号申请执行人孙洪义。委托代理人张丰国。被执行人田树刚。被执行人于常英。上列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于常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