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民初字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聊城市振兴棉业有限公司与聊城祥云钢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振兴棉业有限公司,聊城祥云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2456号原告聊城市振兴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许营镇政府所在地。法定代表人付言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聊城祥云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许营镇政府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曹齐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振兴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祥云钢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市振兴棉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撤回了对被告聊城祥云钢管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聊城市振兴棉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宝昌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逯恒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