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执字第00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张腊梅与余建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腊梅,余建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255-1号申请执行人张腊梅。被执行人余建喜。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腊梅与被执行人余建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余建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余建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余建喜的银行存款22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晓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