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吴运诚与张文宪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运诚,张文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运诚,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宪,男,汉族,白山市浑江工务段职工,住吉林省白山市。上诉人吴运诚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运诚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运诚在二审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运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吴运诚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瑛华代理审判员 杨鸿宇代理审判员 郭惠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