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赵美兰与温希军、赵文友股权转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兰,温希军,赵文友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商初字第82号原告赵美兰,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温希军,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第三人赵文友,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美兰与被告温希军、第三人赵文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美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赵美兰负担。审判员 王祖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