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董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352号原告:董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朱俊,安徽省怀宁县凉亭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安某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朱焰才代理审判员 潘许健人民陪审员 余小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江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