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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董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352号原告:董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朱俊,安徽省怀宁县凉亭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安某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朱焰才代理审判员  潘许健人民陪审员  余小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江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