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辛国兴与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国兴,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122号原告辛国兴。委托代理人任忠,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学前东路春江花园三期301-4。法定代表人潘慧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国兴与被告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辛国兴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辛国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辛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保全申请费580元,合计诉讼费用1145元,由辛国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