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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执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姜桂兰与杜德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桂兰,杜德国,李爱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历执字第1525号申请执行人姜桂兰,女,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济南市饮食服务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杜德国,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被执行人李爱芝,女,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本院作出的(2014)历商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桂兰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桂兰与被执行人杜德国、李爱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立案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有价值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姜桂兰与被执行人杜德国、李爱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维红审判员  孙志彬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绍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