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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州民二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慧莲与邓鹏、李燕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州民二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慧莲。委托代理人:胡晓岸,新疆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燕。被上诉人邓鹏、李燕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江、张新军,新疆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慧莲因与被上诉人邓鹏、李燕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察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慧莲又以诉错了案由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慧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察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二、准予上诉人王慧莲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共计1100元,由上诉人王慧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瑞芳审 判 员  芦海龙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蒋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