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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青民初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青民初字第00799号原告侯某某,男,1985年12月31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王某某,女,1990年4月2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代理人王某,女,1978年3月24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系被告姑姑。原告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日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和被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4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吵架。现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年左右,并于2011年4月21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所确认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原告、被告陈述笔录载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处一年左右,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但婚姻感情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尚不构成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日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潇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