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湖北华利包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大地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华利包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大地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273号原告湖北华利包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雄风村。法定代表人林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品衡(特别授权),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湖北大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长坂路69号。法定代表人方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磊(特别授权),该公司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陈先忠(一般授权),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北华利包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利包装公司)诉被告湖北大地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陶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玉菊独任审判。2015年2月4日,原告华利包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大地陶瓷公司的瓷砖予以查封,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裁定,将被告大地陶瓷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91255元的瓷砖予以查封。本案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利包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品衡,被告大地陶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磊、陈先忠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申请庭外和解二个月,现和解无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利包装公司诉称:原告华利包装公司系生产纸箱包装的企业。2014年7月25日,原告华利包装公司与被告大地陶瓷公司签订《纸箱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大地陶瓷公司向原告华利包装公司陆续购买纸制品,截止2014年8月31日双方对账,被告大地陶瓷公司尚欠原告华利包装公司货款191255元。经原告华利包装公司多次催收,被告大地陶瓷公司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未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大地陶瓷公司给付原告华利包装公司货款人民币191255元。二、由被告大地陶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大地陶瓷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间内提交答辩状,庭审时辩称:原告华利包装公司陈述的事实经过及欠款金额191255元属实,但因被告大地陶瓷公司目前资金困难,请求原告华利包装公司给予宽延期限。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纸箱购销合同》,被告大地陶瓷公司向原告华利包装公司购买纸箱,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华利包装公司诉称被告大地陶瓷公司欠其货款191255元未支付,被告大地陶瓷公司当庭自认,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大地陶瓷公司应当支付欠付的货款,故原告华利包装公司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北大地陶瓷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湖北华利包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191255元。上列应给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给付办法:由湖北大地陶瓷有限公司汇至法院专户,收款单位:当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当阳市坝陵分理处;账号:17×××5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3元(原告湖北华利包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湖北大地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玉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玉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