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106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秦军,安徽卓泰法律信息服务所工作人员,系一般授权。被告:裴某某原告李某甲诉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在外打工结识,于2001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不休,导致夫妻感情生疏。自2011年起原告出门打工,被告则携女回河南省娘家居住,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原告于2014年1月向霍山县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由于原、被告仍然分居两地,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特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人离婚,婚生女李某乙归原告告抚养。原告李某甲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两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以及婚生女李某乙现户籍地都在霍山县与儿街镇与儿街社区黄家湾组,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利于孩子的成长;3、霍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4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事实。被告裴某某未提供答辩,也未向本院递交证据。经当庭举证、审查,本院对原告所递交的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证的证据材料和当事人陈述,审理后查明的事实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裴某某在外打工相识,2001年11月22日双方在霍山县民政局登记结��;2002年4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为李某乙,现和被告一起在河南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后沟通不畅,脾气性格不合,导致夫妻间矛盾隔阂不断增多,原告为此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霍民一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以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仍然未能得到有效改善,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再次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离婚,并解决婚生女抚养问题。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有无存在必要的前提,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应当依法予以解除。本案原、被告在婚姻关系中产生矛盾隔阂后,双方未能采取有效方式予以化解,使得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不仅未能得到任何改善,而且进一步恶化,致使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足以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婚生女近年来一直由女方抚养,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角度考虑,维持目前抚养状态较为妥当,因此对原告提出的婚生女归自己抚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裴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李某乙由被告裴某某抚养,原告李某甲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至李某乙年满18周岁止按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礼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