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5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谢屹立与宋水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屹立,宋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532-1号申请执行人谢屹立。被执行人宋水强。申请执行人谢屹立与被执行人宋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宋水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谢屹立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宋水强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宋水强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未发现被执行人宋水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谢屹立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宋水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宋水强列入征信系统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5年3月26日,申请执行人谢屹立与被执行人宋水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谢屹立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532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宋水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谢屹立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屹立如发现被执行人宋水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