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蒲井玉与俞祖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蒲某某。被告俞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蒲某某与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蒲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丁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