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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蒲井玉与俞祖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蒲某某。被告俞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蒲某某与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蒲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丁月 来自